安徽省消防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9, 2022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2
- Articles
- 77 articles
(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将消防业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消防基础设施、设备建设,提高消防科技水平,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火灾隐患核查、火灾事故调查、违法行为处罚等方面的协作,加强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鼓励、支持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推进智慧消防建设。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优待等,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评定为烈士。
Chapter 2消防安全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
(一)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二)编制消防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支持和保障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五)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或者区域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
(二)指导、支持、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三)利用城市网格化等综合管理平台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四)组织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相关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监督指导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依法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和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三)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组织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根据需要指导单位开展消防演练;
(四)依法开展消防产品使用领域的监督检查;
(五)组织、指挥、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六)参加政府统一领导的应急救援工作;
(七)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一)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六)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具体要求由省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规定。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管理本单位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五)自行或者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并自评估完成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报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六)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一)承接物业管理时,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并告知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及时告知全体业主,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制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建立消防档案,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记载消防档案;
(三)定期对管理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和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进行维护管理,保持完好有效;
(四)按照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存放和充电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加强管理;
(五)开展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管理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损坏,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国家和本省住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的消防安全日常管理,由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代管或者指定单位管理。
Chapter 3火灾预防
Section 1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教育机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和培训内容,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自救训练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科学技术、司法行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科普、普法、文化和旅游服务等工作内容。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用火用电、火灾预防、初起火灾扑救、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消防知识,刊播消防公益广告。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应当结合各自服务范围,组织开展相关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Section 2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应当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并保持完好有效。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消防站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火灾报警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等设施。消防点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
统一规划的农村住宅区,应当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Section 3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同意的消防设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Section 4其他规定
城市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地下空间消防安全的管理规定,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一)在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区域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使用其他产生火灾危险的烟火制品;
(二)进行电焊、气焊(割)等明火作业;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四)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禁止在燃气管道、输油管道及其配套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
支持发展电力、燃气等方面的火灾预测预警技术,提高预测预警能力,有效消除火灾隐患。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三)占用防火间距,破坏防火防烟分区;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五)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六)指使、强令他人从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生产和作业;
(七)在建筑物内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Chapter 4消防组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因地制宜组织开展火灾防控、消防宣传等工作。
不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保护半径范围内的历史文化名镇、省级以上重点镇、中心镇,建成区面积超过二平方公里或者常住人口超过一万人的乡(镇)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和列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
村(居)民委员会、单位根据需要,依托治安联防、保安等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加强自身队伍建设,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维护装备器材,落实执勤值班制度,保持人员、消防装备处于经常性战备状态,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志愿消防队员参加外单位火灾扑救时,本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Chapter 5灭火救援
禁止谎报火警。
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发生火灾,事故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疏散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并采取措施防止爆炸或者中毒等事故发生。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Chapter 6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
(一)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较大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重大火灾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
(四)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发生火灾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不得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
Chapter 7监督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和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备案抽查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消防安全检查、火灾事故调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
(四)接到报警后不立即赶赴现场;
(五)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六)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Chapter 8法律责任
(一)在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外装修、装饰,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
(二)在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具有火灾危险的车间、仓库等违反规定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