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由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一)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较大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重大火灾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
(四)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