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将消防业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消防基础设施、设备建设,提高消防科技水平,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