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六)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具体要求由省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