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承接物业管理时,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并告知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及时告知全体业主,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制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建立消防档案,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记载消防档案;
(三)定期对管理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和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进行维护管理,保持完好有效;
(四)按照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存放和充电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加强管理;
(五)开展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管理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损坏,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国家和本省住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的消防安全日常管理,由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代管或者指定单位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