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14, 2022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 2022
- Articles
- 29 articles
(2022年2月28日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6月1日广东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
议批准)
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经费投入,保障气象观测、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应急处置、灾害评估与调查、人工影响天气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所需经费的支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机构和专职人员,建立气象服务体系,加强气象监测、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防雷减灾、气象科普、隐患排查、应急处置、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等工作。
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
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气象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统筹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林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轨道交通、海事、供水、供电、通信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建立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的防御体系,明确气象安全风险点、危险源,结合应急预案制定有效的分级管控方法和措施,保障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有效接收和传播,开展气象安全隐患治理,降低气象安全风险。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和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并报市气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和应急管理人应当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气象、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行业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在建工地、地铁、车站、港口、码头、医院、石油化工等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单位和场所,应当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岗前安全培训课程,配备必要的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服务区域内采取合理的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气象灾害发生时,物业服务人应当服从政府统一指挥,积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业主开展自救、互救。
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和区域雷电风险评估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市政设施、树木等的防风加固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定期对危险房屋、在建房屋建筑等的防风加固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水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做好城镇内河、内湖的清障和排水管网的疏通,加强城市易涝隐患点的监测,及时整治积水易涝区域,在涵洞、地下通道等低洼易涝点设置警示标识。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巡查易涝点、垃圾填埋场等重点防御区域,及时清理雨水篦子等排水设施,确保排水顺畅;
(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在建工地的简易工棚、地下空间、边坡、挡土墙等场所开展安全检查;
(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内的主要道路及附属设施的监督检查;
(四)轨道交通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地势低洼车站、通风口、过渡段、长大区间等重点区域排水设备设施的监督检查。
水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成立联合应急小组,在气象部门发布暴雨黄色及以上预警信号后,在严重易涝点现场开展值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建筑物、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的安装和维护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及时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雷电防护装置并进行维护。
市气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指导各行业内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按照有关防雷国家标准进行检测。
市气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检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纳入信用档案,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违法失信信息,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
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巡查通信线路,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系统,保障通信渠道畅通。
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市气象部门按职责分工统一通过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向社会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市气象部门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辖区公众传播。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学校、医院、企业和矿区、车站、港口、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场所的管理单位,在收到市气象部门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广播等途径,及时向公众传播。
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和程序,及时作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决定。
(一)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启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用救灾设备和设施,组织协调开展人员转移和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向受灾群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划定警戒区,标明和封闭危险区域,实行交通管制;
(三)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救治受灾人员,对受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保障措施;
(四)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做好粮食和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依法报请省人民政府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五)水务部门组织临时加固堤防和堵截缺口,及时采取河道分洪、开闸泄洪等紧急排水调度措施;
(六)交通运输部门根据预警信息和有关指令,及时调度在港作业船舶至安全区域避险,督促港口码头等运输企业增设挡水设施等防御措施;
(七)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启用应急通信系统,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通信畅通;
(八)供水、供电企业应当优先保障应急指挥、抢险、救治、通信、庇护等单位和场所的用水用电需求。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灾害危险区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维护社会秩序,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受到灾害威胁时,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转移、疏散。
在停课预警信号解除后,托儿所、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校外培训机构,可以根据各种可能由气象次生、衍生灾害引起的安全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停课或推迟上课,并将决定事项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放学时段遇暴雨橙色,雷雨大风黄色、橙色、红色,冰雹橙色、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时,所在区域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迟放学。
延迟放学期间,学校应当开放校舍,保障在校学生安全,并及时将延迟放学信息通知学生和家长;在确保安全情况下方可安排学生回家。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人员进行灾情调查和事故鉴定。
(一)按照有关防雷国家标准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使用不符合有关防雷国家标准的雷电防护装置或者产品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