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辖区实际,组织制定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告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和程序,及时作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