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气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权限责令改正,并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按照有关防雷国家标准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使用不符合有关防雷国家标准的雷电防护装置或者产品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