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气象等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建立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的防御体系,明确气象安全风险点、危险源,结合应急预案制定有效的分级管控方法和措施,保障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有效接收和传播,开展气象安全隐患治理,降低气象安全风险。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和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并报市气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和应急管理人应当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气象、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行业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