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供电企业应当定期巡查电力线路,建立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保障机关、医院、学校、通信、重要水利工程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电力供应。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相关要求配备自备应急电源,满足长时间停电情况下的电力供应需求。

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巡查通信线路,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系统,保障通信渠道畅通。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