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的危害程度和应急预案,宣布采取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下列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做好抢险救灾和保障社会基本运行相关工作:
(一)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启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用救灾设备和设施,组织协调开展人员转移和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向受灾群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划定警戒区,标明和封闭危险区域,实行交通管制;
(三)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救治受灾人员,对受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保障措施;
(四)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做好粮食和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依法报请省人民政府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五)水务部门组织临时加固堤防和堵截缺口,及时采取河道分洪、开闸泄洪等紧急排水调度措施;
(六)交通运输部门根据预警信息和有关指令,及时调度在港作业船舶至安全区域避险,督促港口码头等运输企业增设挡水设施等防御措施;
(七)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启用应急通信系统,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通信畅通;
(八)供水、供电企业应当优先保障应急指挥、抢险、救治、通信、庇护等单位和场所的用水用电需求。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