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建设工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检测合格。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检测报告或者整改意见及时整改。
市气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指导各行业内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按照有关防雷国家标准进行检测。
市气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检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纳入信用档案,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违法失信信息,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