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28, 2022
- In force from
- June 1, 2022
- Articles
- 33 articles
(2021年12月30日昭通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民应当增强扬尘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对扬尘污染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Chapter 2防治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建(构)筑物装修和拆除、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镇道路和公共场所保洁、园林绿化、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裸露扬尘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工程建设、公路管养施工以及公路、港口、码头及车站的物料堆放和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划定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运输车辆禁行、限行的路线和时间,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Chapter 3防治措施
(一)施工工地周围设置连续、封闭的硬质围挡,一般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其中:城市主干道、繁华区域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城市规划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并安装喷雾降尘装置;
(二)工程外立面应当使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围护;
(三)开挖土石方时要采取分区、分段、择时等方式作业,同时采取洒水、喷淋等措施,已完成的作业面应当及时覆盖;
(四)出入口、场内主要道路和生活区、材料加工区、物料堆放区等应当作相应的硬化、铺装、绿化、覆盖、密闭处理,并采取洒水、喷淋、冲洗、吸尘、及时清扫等措施;
(五)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装修垃圾等应当及时清运,禁止高空抛撒,外运时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
(六)出入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备以及配套的排水、泥砂沉淀设施,车辆出场前应当对车底、车轮和车身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施工场地;
(七)城市道路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措施。
(一)全程采取洒水、喷淋等降尘措施;
(二)在人口密集区和临街区的拆除作业应当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目式安全网;
(三)建筑垃圾应当及时处置,暂时堆放的应当采用密闭防尘网(布)遮盖。
(一)绿化作业土壤不得随意倾倒路面,栽种土、弃土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洒水、喷淋等措施;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遮盖;
(三)城市道路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泥地应当采取绿化或者透水铺装等措施;
(四)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作业,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出入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备以及配套的排水、泥砂沉淀设施,车辆出场前应当对车底、车轮和车身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施工场地。
(一)向工程运输土方、材料等的施工便道应当采取洒水、喷淋或者硬化等措施;
(二)现场开挖、破碎土石方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措施;
(三)混凝土(沥青)、砂浆等用料应当采取密闭搅拌,现场堆放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应当采取遮盖、洒水、喷淋等措施。
(一)露天爆破、凿岩等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洒水、喷淋、吸尘等措施;
(二)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生产加工区应当封闭,并采取洒水、喷淋、吸尘等措施;
(三)物料堆放区和场内、出口道路应当进行硬化或者铺装,并及时洒水、冲洗、清扫;
(四)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物料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覆盖或者洒水、喷淋等措施;
(五)出入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备以及配套的排水、泥砂沉淀设施,车辆出场前应当对车底、车轮和车身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场地。
(一)场区地面及出场道路应当硬化,并采取洒水、喷淋、冲洗、及时清扫等措施;
(二)物料堆场应当建设密闭罩棚、挡风墙等防尘设施,临时堆存的砂石、水泥等应当采用防尘网(布)完全覆盖;
(三)预拌生产过程应当实行密闭运行,粉料筒仓应当配置集尘除尘设施;
(四)出入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备以及配套的排水、泥砂沉淀设施,车辆出场前应当对车底、车轮和车身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场地。
(一)物料堆放场地和进出场的道路应当硬化或者铺装,并及时清扫;
(二)堆放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对物料覆盖;
(三)出入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备以及配套的排水、泥砂沉淀设施,车辆出场前应当对车底、车轮和车身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场地。
装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水泥、石灰、石膏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相关企业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洒水、吸尘等防尘措施。
(一)城市道路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
(二)保洁作业前应当采取洒水、喷淋、冲洗等措施;
(三)高温天气,主要道路应当增加洒水、雾炮、喷淋频次;
(四)适时冲洗绿化带、行道树以及其他植物上附着的积尘,及时清理道路两侧的泥土、泥浆、垃圾等;
(五)适时进行公共设施保洁。
广场、公园、停车场、车站、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参照前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Chapter 4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科学设置监测点,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控,定期向社会发布扬尘污染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扬尘污染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依法处理,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实施检查的部门应当为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保守商业秘密。
重点扬尘污染源确定的标准和程序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与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Chapter 5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