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自觉履行扬尘污染防治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扬尘污染,对污染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扬尘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