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矿山开采、石材生产加工企业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露天爆破、凿岩等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洒水、喷淋、吸尘等措施;
(二)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生产加工区应当封闭,并采取洒水、喷淋、吸尘等措施;
(三)物料堆放区和场内、出口道路应当进行硬化或者铺装,并及时洒水、冲洗、清扫;
(四)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物料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覆盖或者洒水、喷淋等措施;
(五)出入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备以及配套的排水、泥砂沉淀设施,车辆出场前应当对车底、车轮和车身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场地。
Local Regulations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