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矿山开采、石材生产加工、混凝土(沥青)砂浆预拌、工矿企业物料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建(构)筑物装修和拆除、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镇道路和公共场所保洁、园林绿化、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裸露扬尘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工程建设、公路管养施工以及公路、港口、码头及车站的物料堆放和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划定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运输车辆禁行、限行的路线和时间,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