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Local Regulations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