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