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8, 2021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2
- Articles
- 64 articles
(2021年8月25日上饶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教育、卫生健康、旅游、公路、气象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协助完善乡道、村道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协助改善乡道、村道的安全通行条件。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辖区内道路交通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道路运输经营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治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导、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和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或者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Chapter 2车辆和驾驶人
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能在本市登记,且销售者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更换或者退货。
禁止伪造、变造、转借、涂改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登记证。禁止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登记证。
(一)更换车身、车架的,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受让方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三)因灭失、无法使用、质量原因退车换车的,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加装电池组等影响安全性能的部件;
(二)安装挡风板(布)、固定手套,遮阳(雨)伞(蓬)及其固定支架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装置;
(三)其他改变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已登记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的行为。
(一)旅游客车、包车客车、城市公交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
(二)校车、巡游出租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十二吨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半挂牵引车。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所列车辆还应当安装盲区镜或者全景行车记录仪等盲区监测系统。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车辆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保持行驶记录仪或者全球定位系统正常运行。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定期对登记注册的驾驶人和车辆进行核查,及时清理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和车辆;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撤销或者吊销情形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撤销或者吊销网约车驾驶员证、网约车运输证。
在本市从事共享车辆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地点、数量限额有序投放车辆,采取电子围栏等综合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并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共享电动自行车应当配备安全头盔等设备。
共享车辆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安全驾驶、规范停放,爱护车辆和停放设施。
Chapter 3道路通行条件
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应当科学合理设置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
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安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混合通行且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道路,应当科学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或者隔离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或者实施其他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包含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方案、交通管理应急预案等内容的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施工单位应当维护建设项目施工路段出入口的交通秩序。
已建成通车的道路增设或者封闭通道、出入口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竣工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影响评价落实情况进行核实、验收。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验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通车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交通标志以外的其他交通指引性标志标牌,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业区、客运集散地、集贸市场等场所的停车设施管理。
Chapter 4道路通行规定
在夜间通过有路灯照明的路段或者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时不得使用远光灯,遇有雨雾等恶劣气象条件的除外;
(二)同方向直行车辆放行时,有左转延长待转区的,左转弯车辆依次进入待转区等待;
(三)不得在道路上追逐竞驶;
(四)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五)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六)在出入口和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有序通行;
(七)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
(八)行经积水路段减速慢行,避免路面积水飞溅妨碍他人;
(九)上下乘客时规范停靠,避免妨碍他人通行;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不得在道路上追逐竞驶、驾驶表演;
(二)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
(三)不得以手持方式接打电话、浏览电子设备;
(四)夜间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开启照明灯光;
(五)行经公交站点,学校、医院出入口等路段时避让行人;
(六)进出道路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七)同车道行驶的非机动车,后车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八)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停车让行或者主动避让;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除执行特殊或者紧急维修、养护外,作业时间避开交通流量高峰期;
(二)车辆喷涂或者粘贴反光材料,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三)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划出作业区,设置围挡,在作业区来车方向白天不少于五十米、夜间不少于一百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危险警示标志;
(四)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注意避让来往车辆;
(五)道路清洗和洒水作业根据气象条件,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遇低温易结冰天气时,停止道路清洗和洒水作业;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按照泊位设定车型停放;
(二)按照顺行方向或者停车泊位标示的方向停车;
(三)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四)有停放时段规定的,在规定的时段停放车辆;
(五)在没有停放时段规定的免费停车泊位上,持续停放时间不得超过七日;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在本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达到十起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返还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
Chapter 5事故预防与处理
遇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自然灾害、恶劣天气和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实行道路交通管制的,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站、手机短信等渠道发布信息,有关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鼓励从事共享车辆经营的企业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
120急救中心应当按照专业、就近等原则,指导辖区内急诊、急救医疗机构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院前医疗救治工作。
医疗机构以未及时支付抢救费用为由拖延救治或者拒绝救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Chapter 6服务保障与执法监督
(一)交通安全违法记分达六分以上的;
(二)距驾驶证审验、换发和机动车检验期满仅剩一个月的;
(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同一车辆在同一地点发生同一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达三次以上的;
(四)其他需要告知的情形。
(一)警车、消防救援车辆、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提供报案记录证明机动车被盗抢期间、机动车号牌被他人冒用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证据证明机动车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违法行为;
(四)已经在现场被交通警察处理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违法行为;
(六)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不能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的;
(七)经比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照片、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的机动车信息,确认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八)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
(一)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纠正交通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二)协助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安全,协助勘验现场,保护、清理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三)指导事故当事人快速处理财产损失交通事故;
(四)协助监控、看管酒驾、毒驾等违法犯罪嫌疑人和交通肇事人员;
(五)报告道路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
(六)协助实施交通管制和路检路查;
(七)协助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八)接受群众求助;
(九)其他可以由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协助开展的工作。
Chapter 7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持续停放时间超过七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情况拍照取证、粘贴车位使用时限提示,并以电话、短信等形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机动车驶离,经通知逾期不驶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规定提供联系方式信息导致无法通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超出停放时间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