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或者记录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接受处理。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在本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达到十起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返还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
Local Regulations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