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持续停放时间超过七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情况拍照取证、粘贴车位使用时限提示,并以电话、短信等形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机动车驶离,经通知逾期不驶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规定提供联系方式信息导致无法通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超出停放时间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Local Regulations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