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河长制工作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1, 2021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2
- Articles
- 33 articles
(2021年8月26日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河湖,包括江河、湖泊、沟塘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组织协调,统筹安排资金,做好本管辖区域内河长制工作实施和河湖治理管护工作。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将河湖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督促村(居)民自觉保护河湖。
Chapter 2组织体系和职责
设立市、县级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总河长、副总河长。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河湖设立河长。各河湖所在县级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分级分段设立河长。长江泰州段、泰州引江河、周山河等本市重要流域性、区域性河道和里下河湖泊湖荡设立市级河长。
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的具体设立和调整,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级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长制工作机构能力建设,为其明确相应的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
市、县级市(区)级总河长履行下列职责:
审定本管辖区域内河长制工作和河湖治理管护的重大事项、重要制度以及部门责任清单等;
研究部署河湖治理管护重点任务、重要专项行动,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实施和河湖治理管护中的重大问题;
对管辖区域内的河湖开展巡查;
组织对河长制工作监督考核和激励问责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落实上级总河长决策和交办事项;
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街道)级总河长履行下列职责:
落实上级总河长决策和交办事项,协调解决河湖治理管护中的相关问题;
对管辖区域内的河湖开展巡查;
监督指导乡镇(街道)和村(居)级河长履行职责;
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副总河长协助总河长做好河长制工作实施和河湖治理管护工作。
落实本级总河长、上级河长决策和交办事项,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河湖治理管护中的重大问题;
审定并组织实施责任河湖治理管护方案,组织开展责任河湖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对责任河湖开展巡查;
推动建立责任河湖治理管护区域协同机制,协调责任河湖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
推动建立部门联动协作机制,督促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处理和解决责任河湖出现的问题,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组织对本级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下一级河长履行责任河湖治理管护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落实本级总河长、上级河长决策和交办事项,协调和督促责任河湖治理管护具体工作实施;
对责任河湖开展巡查;
对超出职责范围无权处理的责任河湖治理管护问题,履行报告职责;
监督指导村(居)级河长履行河湖治理管护职责;
组织开展责任河湖漂浮物清理等日常保洁工作,配合开展责任河湖问题专项治理和执法监管;
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级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为村(居)级河长履行职责,开展河湖治理管护工作提供经费、技术等支持。
承担本管辖区域内实施河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督查考核等具体工作;
拟订河长制工作年度任务,研究制定河长制工作管理规定,并推动实施;
统筹编制河湖治理管护方案,会同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梳理河湖治理问题清单,并实行问题清单销号管理;
落实本级总河长、河长交办事项,以及下级河长、河长制工作机构报告和公众投诉举报事项的分办、督办工作;
(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Chapter 3工作机制
各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河湖显要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并按照规范要求,标明河长姓名及职务、联系方式、监督电话、河湖概况、河长职责、整治目标和保护要求等内容。
公示牌被损毁或者所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市、县级市(区)、乡镇(街道)级河长应当召开巡河现场会议、跨管辖区域河湖联席会议等河长会议,落实责任河湖治理管护方案,协调解决河湖治理管护中的重大问题。召开河长会议可以邀请河湖沿岸村(居)民代表参加。
市、县级市(区)河长制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召开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研究、通报河长制工作。
各级总河长对管辖区域内河湖开展巡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各级河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责任河湖开展巡查:
(一)市、县级市(区)级河长巡查责任河湖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二)乡镇(街道)级河长巡查责任河湖每月不少于一次;
(三)村(居)级河长巡查责任河湖每周不少于一次。
对作为饮用水源地、应急水源地、备用水源地的河湖或者巡查发现治理管护问题较多的河湖,河长应当增加巡查次数。
各级河长巡查责任河湖可以采取联合巡河、智能巡河等方式开展,并听取河湖沿岸村(居)民意见,如实记录巡查情况。
乡镇(街道)、村(居)级河长对巡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河湖治理管护问题,应当督促处理或者劝阻、制止;对超出职权范围或者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上级河长、河长制工作机构或者相关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报告。
对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现场可以处理的问题,市、县级市(区)、乡镇(街道)级河长应当现场督促整改或者采取签发督办单、交办单的方式交办。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河长反馈。
河长制工作机构和有关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公布受理方式。接到投诉举报的,河长制工作机构或者有关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和登记,及时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市、县级市(区)河长制工作机构和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应当建立涉河湖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按照要求提供并及时更新涉及河湖治理管护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下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向上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及时报送河长制工作相关信息。
各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总河长的领导下,组织河长以及相关河湖治理管护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培训,提升河湖治理管护能力水平。
Chapter 4监督考核
各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河长制工作督查制度,按照总河长部署,对下级河长制组织体系、河湖治理管护以及河长、河长制工作机构履职等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应当书面通报。
被督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整改情况。
下级总河长应当向上一级总河长报告履行责任河湖治理管护职责情况;下级河长应当向上一级河长报告履行责任河湖治理管护职责情况。
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应当向本级总河长和相应责任河湖的河长报告履行河湖治理管护职责情况。
市、县级市(区)河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河长制工作考核制度,根据河湖重要程度、治理管护难度等,实行差异化考核评价。
市、县级市(区)河长制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总河长部署,对本级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落实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按照河长部署,对责任河湖的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对河长履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对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的考核结果纳入政府对部门的考核内容。
(一)未按照规定巡查责任河湖的;
对发现的河湖治理管护问题未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
未按照规定落实本级总河长、上级河长决策或者交办事项的;
未落实督查整改要求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整改情况的;
(五)其他未按照规定履行河长职责的行为。
未落实上级河长、河长制工作机构和本级总河长、河长决策或者交办事项的;
对下级河长报告或者公众投诉举报的河湖治理管护问题未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
未落实督查整改要求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整改情况的;
(四)其他未按照规定履行河长制相关职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