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各级总河长是本管辖区域内河长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河湖治理管护负总责。

市、县级市(区)级总河长履行下列职责:

审定本管辖区域内河长制工作和河湖治理管护的重大事项、重要制度以及部门责任清单等;

研究部署河湖治理管护重点任务、重要专项行动,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实施和河湖治理管护中的重大问题;

对管辖区域内的河湖开展巡查;

组织对河长制工作监督考核和激励问责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落实上级总河长决策和交办事项;

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街道)级总河长履行下列职责:

落实上级总河长决策和交办事项,协调解决河湖治理管护中的相关问题;

对管辖区域内的河湖开展巡查;

监督指导乡镇(街道)和村(居)级河长履行职责;

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副总河长协助总河长做好河长制工作实施和河湖治理管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