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市、县级市(区)级河长对巡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河湖治理管护问题应当协调、督促本级相关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及时处理;属于上级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提请上级河长或者河长制工作机构处理;属于下级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的,应当移交下级河长或者河长制工作机构处理。
乡镇(街道)、村(居)级河长对巡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河湖治理管护问题,应当督促处理或者劝阻、制止;对超出职权范围或者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上级河长、河长制工作机构或者相关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报告。
对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现场可以处理的问题,市、县级市(区)、乡镇(街道)级河长应当现场督促整改或者采取签发督办单、交办单的方式交办。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河长反馈。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