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湖的义务,有权对河湖治理管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河长制工作机构和有关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公布受理方式。接到投诉举报的,河长制工作机构或者有关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和登记,及时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