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各级河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或者上级总河长进行提醒、约谈;需要追究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巡查责任河湖的;
对发现的河湖治理管护问题未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
未按照规定落实本级总河长、上级河长决策或者交办事项的;
未落实督查整改要求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整改情况的;
(五)其他未按照规定履行河长职责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