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各级总河长应当定期组织召开河长制工作会议,部署河长制工作,研究、解决本管辖区域内河湖治理管护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级市(区)、乡镇(街道)级河长应当召开巡河现场会议、跨管辖区域河湖联席会议等河长会议,落实责任河湖治理管护方案,协调解决河湖治理管护中的重大问题。召开河长会议可以邀请河湖沿岸村(居)民代表参加。

市、县级市(区)河长制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召开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研究、通报河长制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