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总河长、河长应当落实河湖巡查机制。
各级总河长对管辖区域内河湖开展巡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各级河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责任河湖开展巡查:
(一)市、县级市(区)级河长巡查责任河湖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二)乡镇(街道)级河长巡查责任河湖每月不少于一次;
(三)村(居)级河长巡查责任河湖每周不少于一次。
对作为饮用水源地、应急水源地、备用水源地的河湖或者巡查发现治理管护问题较多的河湖,河长应当增加巡查次数。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