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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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7, 2021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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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依法履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等职责。
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服务平台,开展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在教育、医疗、住房、就业安置、抚恤以及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安置等方面的优待保障政策。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Chapter 2消防安全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批准其设立的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本市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并将完整准确的检测记录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五)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二人,并持证上岗。
(六)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面积达到一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履行前款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标准由市消防救援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六)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及其线路、管路定期检测、维护保养;
(四)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五)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七)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所在地的区消防救援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一)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二)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三)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四)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五)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为专职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六)鼓励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
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火灾高危单位由市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承接物业项目时,查验共用消防设施,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档案;
(二)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发现消防设施损坏的,及时组织维修;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Chapter 3火灾预防
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本级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等部门按照统筹兼顾、科学合理、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组织编制消防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站建设用地不得出租、转让或者挪作他用。
区级开发区和乡、镇设立的工业园区、仓储物流区等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由批准其设立的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
村庄内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
农村设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应当设置室外消火栓;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满足火灾扑救需要。
供水单位应当对市政消火栓的供水情况进行检查、维护,保证灭火救援使用。
应急管理、公安、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气象、地震、测绘、档案、通信管理、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共享与消防安全管理相关的监管和服务信息。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将监控信息实时传输至消防物联网综合管理平台。
鼓励其他单位设置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并传输相关数据。
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必须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禁止利用民用建筑、地下建筑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禁止在地下建筑内使用液化石油气。
禁止在设有居住场所的建筑、地下建筑和集贸市场内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易产生静电且能引发火灾或者爆炸的场所及设施,应当采取防止产生静电或者导除静电的措施。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电器产品、线路和导除静电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给水设施和消防车通道,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
施工现场需要采取保温、养护措施的,保温、养护材料应当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
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或者允许员工留宿。
因施工影响道路通行的,施工单位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
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营业、使用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油漆、砂轮切割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出租人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负责。承租人应当合理、安全使用居住房屋及其附属消防设施、设备,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及出租人的监督检查,杜绝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单位承租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场所的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场所的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以及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时正确逃生、自救的方法;
场所内灭火器、火灾逃生面罩、手电筒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的具体位置和使用方法。
公共交通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并引导乘客疏散。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新建、改建、扩建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以及充换电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电动车停放场所以及充换电设施设备;鼓励已建住宅小区、单位办公场所划设相对集中的电动车停放场所以及充换电设施设备。
禁止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为电动车充电,应当符合用电安全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电动车安全宣传教育、停放充电管理等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做好巡查、检查工作。
鼓励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组织。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民宿等场所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本市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保险,建立火灾风险评价机制,引导居民投保火灾保险。
Chapter 4消防组织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指导属地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建设和训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的建立进行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撤销及其负责人的调整,应当报市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承担。
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合理提高专职消防队员的待遇,确保工资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
Chapter 5灭火救援
社会力量参加火灾扑救的,应当服从现场总指挥的统一指挥调度。
市人民政府建立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应当保障接警、道路交通、气象、公共卫生、环境监测、电力、抗震救灾、森林防火等信息共享,实现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统一协调。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消防队接到火警或者调派,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在紧急情况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指挥员可以决定强行排除妨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或者影响灭火救援行动的障碍。
发生火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如实提供火灾现场情况。
Chapter 6监督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经通知后逾期不整改的,可以向社会发布消防安全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