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规划中的消防救援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进行建设、管理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有关部门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区级开发区和乡、镇设立的工业园区、仓储物流区等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由批准其设立的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