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出租人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负责。承租人应当合理、安全使用居住房屋及其附属消防设施、设备,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及出租人的监督检查,杜绝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单位承租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