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自建或者联建等形式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并配置相应的人员、装备、训练设施、营房等。

专职消防队的撤销及其负责人的调整,应当报市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