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本市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批准其设立的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本市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