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9, 2021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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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接受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被监督机关。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督导,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Chapter 2监督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Chapter 3监督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执法实施情况;
(二)行政执法主体、权限、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行政执法职责履行情况;
(六)文明执法情况;
(七)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情况;
(八)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情况;
(九)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
(十)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情况;
(十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情况;
(十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执行情况;
(十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
(十四)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证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导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实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采取文字记录或者音像记录的方式对执法过程进行记录。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采取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决定。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公开网络、电话、信箱等投诉举报渠道,受理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情况应当书面反馈投诉举报人。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在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从事维持秩序、宣传教育、文书送达、信息收集和记录等辅助性事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教育、管理和日常监督。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正当、客观公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
Chapter 4监督程序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自行回避,被监督机关、投诉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决定其回避。
被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程序审查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不予登记立案。
未查出被监督机关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立案并通知被监督机关。
(一)行政执法队伍管理、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不规范的;
(二)行政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四)落实行政执法相关规定不规范的;
(五)不文明执法的;
(六)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被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申请复查。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复查并答复。
责令限期履行;
责令补正或者改正;
撤销;
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未说明事实、依据或者理由的;
文字表述错误或者计算错误的;
未载明决定作出日期的;
需要补正或者改正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补正或者改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行政执法决定被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不履行法定职责,但是责令其履行已没有意义的;
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但是撤销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不予撤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行采取补救措施。
(一)行政执法机关没有法定依据作出的;
(二)行政执法决定未加盖本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印章的;
(三)行政执法决定不具有可执行内容的;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认无效的其他情形。
Chapter 5监督措施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通过抽查、暗访等手段,运用大数据监测分析、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法开展监督。
(一)要求被监督机关报告有关执法情况;
(二)询问被监督机关有关工作人员、行政相对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三)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或者有关文字、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四)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抽样等;
(五)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
(六)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
(七)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措施。
(一)与上位法相抵触的;
(二)与国家政策重大调整不相适应的;
(三)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安全生产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涉嫌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线索,应当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落实行政执法相关规定不规范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三)不文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的;
(五)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
(六)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限期履行、补正、撤销等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的;
(七)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八)利用行政执法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九)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一)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未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三)涂改、转借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权的;
(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监督行为。
Chapter 7附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对其设置的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