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被监督机关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报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责令限期履行;

责令补正或者改正;

撤销;

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