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经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培训考核合格,报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在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从事维持秩序、宣传教育、文书送达、信息收集和记录等辅助性事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教育、管理和日常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