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依法予以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行政执法决定被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