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依法确认无效:

(一)行政执法机关没有法定依据作出的;

(二)行政执法决定未加盖本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印章的;

(三)行政执法决定不具有可执行内容的;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认无效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