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依法责令补正或者改正:

未说明事实、依据或者理由的;

文字表述错误或者计算错误的;

未载明决定作出日期的;

需要补正或者改正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补正或者改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