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对被监督机关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落实行政执法相关规定不规范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三)不文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的;
(五)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
(六)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限期履行、补正、撤销等整改的事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的;
(七)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八)利用行政执法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九)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