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实施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机关报告有关执法情况;

(二)询问被监督机关有关工作人员、行政相对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三)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或者有关文字、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四)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抽样等;

(五)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

(六)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

(七)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