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27, 2021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27, 2021
- Articles
- 38 articles
(2000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1年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华侨身份的确认,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华侨权益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宣传。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华侨权益保护相关工作。
华侨因合理紧急事由请求加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完善相关信息系统,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华侨办理相关事项提供便利服务。
华侨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华侨在本省投资的,依法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华侨在本省投资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华侨投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依法保护华侨和华侨投资企业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发明专利技术的创造和运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华侨来本省创业、就业,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条件的,享受政务、金融、科研、住房、医疗、交通、教育等方面优惠政策或者便捷服务。
华侨员工的工资及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华侨向本省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进口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华侨捐赠相关权益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华侨就业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以及就业援助服务。
华侨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出国定居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符合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华侨回本省再就业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其出国前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华侨在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出国定居的,可以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并按相关规定进行领取资格确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基本养老金。
华侨自建、购买、继承、接受赠与的房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办理登记。
华侨对私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导致华侨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消灭或者影响其行使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华侨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法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在特殊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华侨投资实行征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以非歧视性的方式进行,并按照被征收投资的市场价值及时给予补偿。
征收华侨的不动产或者投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夫妻双方一方原户籍所在地在本省的华侨、另一方为国内居民或者原户籍所在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华侨,在中国境内生育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国家及本省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育规定。
华侨学生可以在其父母出国前户籍所在地或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进行身份认定并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华侨学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考本省联合招收华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的普通高等学校。
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本省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校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
属于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以及历史价值的重要史迹、实物、建筑、手稿、文献资料等华侨历史文化遗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予以保护和利用。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华侨投资者和华侨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对产生政务失信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华侨投资者和华侨投资企业有权拒绝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查、收费、罚款、摊派等违法行为。
华侨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通过下列途径依法解决:
(一)协商和解;
(二)申请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三)向侨务工作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提出投诉;
(四)申请行政裁决或者行政复议;
(五)申请仲裁机构裁决;
(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经济困难的华侨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获得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侵害华侨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