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华侨在本省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华侨在本省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华侨就业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以及就业援助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