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夫妻双方原户籍所在地均在本省的华侨,在中国境内生育的,适用国家及本省的生育规定。

夫妻双方一方原户籍所在地在本省的华侨、另一方为国内居民或者原户籍所在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华侨,在中国境内生育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国家及本省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育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