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华侨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华侨权益保护工作,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对华侨权益保护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华侨权益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宣传。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华侨权益保护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