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向华侨投资者和华侨投资企业作出违法、违规承诺;对承诺的事项和签订的合同应当依法履行,不得失信或者违约。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华侨投资者和华侨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对产生政务失信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