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华侨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华侨的合法权益;征收华侨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其居住条件。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导致华侨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消灭或者影响其行使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华侨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法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在特殊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华侨投资实行征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以非歧视性的方式进行,并按照被征收投资的市场价值及时给予补偿。

征收华侨的不动产或者投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