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30, 2020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1
- Articles
- 56 articles
(2020年10月28日日喀则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的事项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城市综合执法范围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水务管理、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职责,行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处罚权,具体管理内容和执法事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社区(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辖区人员参与城市管理,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社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改善人居环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城市管理志愿服务活动等方式参与城市管理,对城市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有权对本物业区域内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Chapter 2城市管理事项
(一)在市政公用设施上刻画、涂写;
(二)侵占、拆毁、损坏、挪动市政公用设施;
(三)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
(四)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
(五)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挖砂、取土、采石等。
(一)从车辆、建筑物内向外抛掷垃圾和废弃物;
(二)将废旧家具、家电等废弃物弃置公共区域;
(三)在公共区域内饲(放)养牛、羊、马、猪、犬、鸡等动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垃圾分类标准和要求投放生活垃圾。
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食堂(餐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
医疗卫生、电子、放射性等需要特殊处理的垃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实行围挡作业,按照相关规范设置围挡、防护设施、夜间照明装置;
(二)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设置车辆冲洗台,冲洗出场车辆;
(三)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
(四)采取措施减少噪声、扬尘污染。
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
(一)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技术、安全规范;
(二)不得妨碍城市公共设施功能,影响交通、消防安全以及公众工作和生活;
(三)广告内容文明健康,设施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功能完好。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商业广告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批准吊挂、张贴宣传品、广告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其完整。
城市行道树不得影响交通信号灯、路灯、指示牌和监控设备的使用,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园、绿地或者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不得损坏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
在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经营;
(二)按照规定配备经营和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摆放有序;
(三)按照规定处理废弃物和污水,保持地面清洁;
(四)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
(五)其他规定。
(一)侵占城市人行道路、违法停放车辆;
(二)在公共停车泊位设置障碍物,妨碍他人正常使用;
(三)在临时停车场停放施工车辆及工程机械。
对违法建设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负有查处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二)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部门不得将其登记为生产经营场所;
(四)对尚未使用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不得为其办理水电气供应和接入手续。
(一)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方式招揽顾客;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排风扇、冷却塔等设备、设施,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三)经营中的歌舞厅、酒吧、游艺、茶楼、烧烤店等场所,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四)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居民小区周边组织娱乐、健身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发出的音量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五)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宾馆、饭店、餐馆、食堂等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不得将油烟排入下水管网。
机动车停车场所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鼓励单位和居民小区向社会开放停车场所。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厕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功能完善、卫生安全。
公厕使用者应当保持公厕清洁卫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公厕设备和设施。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宾馆、酒店等对外开放公厕。
Chapter 3执法与监督
城市管理工作中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收缴罚没款物不出具专用收据;
(二)故意损坏、侵占或者擅自处理当事人财物;
(三)辱骂、殴打当事人;
(四)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物;
(五)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行政处罚权;
(二)生态环境管理方面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音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交通管理方面的侵占城市人行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场监管方面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等的行政处罚权;
(五)水务管理方面的向城市河道、湖泊内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砂、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六)自然资源管理方面的违反城市土地管理和规划管理,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七)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实施与前款规定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进入相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核实当事人的身份等相关信息;
(三)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四)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五)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
(六)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七)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财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询问(调查)笔录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写明情况或者由有关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代表、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对投诉、举报事项,受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人、举报人,并为其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将移送情况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处罚信息应当记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并纳入行业监管体系和社会信用信息系统。
Chapter 4法律责任
侵占、拆毁、损坏、挪动市政公用设施或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以挖砂、取土、采石等方式损害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建成区公共区域内饲(放)养牛、羊、马、猪、犬、鸡等动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需要强制拆除的,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方式招揽顾客的;
(二)使用空调器、排风扇、冷却塔等设备、设施的;
(三)歌舞厅、酒吧、游艺、茶楼、烧烤店等场所产生噪声的;
(四)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居民小区周边组织娱乐、健身活动,使用音响器材的。
在禁止的区域或者时段内露天烧烤食品、焚烧秸秆落叶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在禁止的区域或者时段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Chapter 5附则
(一)施工车辆,是指用于运输施工场地所需物料、水泥、泥土、建筑垃圾及运载质量大于十吨以上的车辆;
(二)工程机械,是指工程施工所用或者所需机械,包括:挖掘机械、铲土运输机械、起重机械、压实机械、桩工机械、钢筋混凝土机械、路面机械、凿岩机械、其他工程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