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建设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对违法建设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负有查处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二)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部门不得将其登记为生产经营场所;
(四)对尚未使用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不得为其办理水电气供应和接入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