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

在市政公用设施上刻画、涂写或者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侵占、拆毁、损坏、挪动市政公用设施或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以挖砂、取土、采石等方式损害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